大学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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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大学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教育监督,推动学校党风政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党风政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队伍,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民主监督,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条监督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教育部、XX 省和 XX 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学校的党员领导干部、各级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向广大师生宣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措施和成效,提高师生对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

 第五条收集师生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及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建议,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问题及时向监督部门反映。

 第六条对学校各级机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情况

 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七条举荐廉政勤政的先进典型。

 第八条办理学校监督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产生与条件

 第九条监督员的遴选工作由校纪委负责。校纪委根据工作和代表性方面的需要,确定推荐监督员的单位和名额,经学校党委审核批准后颁发聘书并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监督员候选人由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三种形式产生。

 第十一条监督员应具有较高素质,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关心学校发展,了解学校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群众威信。

 第十二条监督员应实事求是,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做斗争,能反映群众呼声。

 第十三条监督员的任期一般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经纪委考核,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管理与制度

 第十四条监督员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

 纪委党风廉政室具体负责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监督员工作保障制度,保证监督员有效行使工作职责。

 学习制度:校纪委定期组织监督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研讨会、交流会、调研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提高监督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督能力。

 通报制度:校纪委定期将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向校领导班子进行通报;对反映的重要情况,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向校分管领导通报。

 反馈制度:校纪委负责将学校解决有关问题的情况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联系制度:纪委定期以召开工作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直接听取监督员的意见。监督员将了解的情况与群众的意见,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校纪委反映汇报。

 第十六条监督员所在单位要对他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为他们有效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纪委每年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取得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或建议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正常履行监督员职责,或因违纪、违法、违规,不宜继续履行监督员职责的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对打击报复监督员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