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教育闲置校舍资产,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14〕63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农村教育闲置校舍资产的管理和利用,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现就全县农村教育校舍资产盘活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教育闲置校舍资产盘活利用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全县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推进,在农村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中,形成了59所学校239个校点、房屋建筑面积6.65万平方米、占用土地面积29.16万平方米的闲置校舍资产。这些闲置校舍资产,由于权属不明争议较大,缺乏政策规定管理混乱,导致闲置校舍资产随意处置、占用、流失现象严重。加强和规范闲置校舍资产的管理和利用,盘活利用闲置校舍资产,对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做好闲置校舍资产盘活利用工作,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助推“三农”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和活力。

二、利用范围

在全县教育布局调整中被撤并停办的所有校舍资产,包括学校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全部纳入本次盘活利用范围。不包括尚在办学中的学校的闲置校舍。

三、利用原则

(一)集体所有原则。对已经确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维持权属不变。尚未明确权属的,全部确权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已明确为国有权属的,除按照教育布局规划需保留办学的外,其余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整体划转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对划转的资产予以核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签订相关权益转让协议,让渡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依法处置原则。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维护权属主体者的权益,充分尊重其意愿。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需要处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处置收益由县财政局直接划转或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转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变卖校舍资产。

(三)发挥效益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根据闲置校舍资产的利用价值、区位条件、产权归属、使用价值,实施分类盘活利用,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确保资源不流失,充分发挥闲置校舍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利用方式

(一)调整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对房屋质量较好、地理区位条件较好的闲置校舍,可继续保留用于农村学前教育、医疗卫生、五保供养等公益事业。

闲置校地可优先用于农民新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和养老、医疗等公益事业建设,可通过流转、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二)出租出售。对不需要保留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闲置校舍资产,可以通过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价的原则,出租或出售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出售的,纳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等公共交易平台公开竞价出售。

(三)复垦处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的闲置学校,可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进行处置。复垦后形成的农用地,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利用。

五、收益分配使用管理

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所获得的出租、入股、变现等收益,全部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必须单独建账管理,接受上级政府监督,不得直接分配给个人。

本意见出台前,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已处置获得收益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审计。未使用的收益应当全部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已使用的收益,除确已用于教育事业的外,其余均应予以清退并划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上述规定使用和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教委、财政、国资、国土、农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教育闲置校舍资产盘活利用领导小组,以加强对闲置校舍资产盘活利用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委,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处置闲置校舍资产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落实工作责任。盘活利用农村教育闲置校舍资产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并明确专人负责。在闲置校舍资产盘活利用过程中,县教委要做好农村中小学闲置资产处置清查、备案工作,建立专门账册,于本意见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权属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划转工作并及时销号。县农委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合理处置和收益使用监管,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于本指导意见下发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权属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相关权益转让协议签订等工作。县国土房管局要指导做好农村教育闲置资产房地产权证办理工作,支持开展复垦、“地票”交易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规划、审计、法制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慎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工作。

(三)明确工作部署。一是开展清查登记。县教委负责全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的摸底、清查、登记造册工作,做到“一校一档”,并于2015年1月10日前,将清查的信息底册、资料及时反馈、移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教委提供的信息,组织力量对所属范围内的闲置校舍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逐一核实,核实后将相关资料于2015年1月30日前报送县国资局予以注销。二是签订协议组织产权确认。闲置校舍资产要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资产处置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相关权益转让协议,将闲置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让渡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土地确权工作,尽快补办有关权证手续。县国土房管局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依法进行确权发证。三是科学统筹合理处置利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属范围内的闲置校舍资产处置,要与乡镇建设规划和教育、民政、人口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工程相结合,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并制订详实的处置总体方案,2015年2月28日前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侵占闲置校舍资产。对非法侵占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调解决或责令侵占方限期退还,必要时可依法提起诉讼。对侵占闲置校舍资产和阻挠闲置校舍资产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县教委、农委、公安、司法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在闲置校舍资产处置过程中,要按照规定原则、程序和要求做好每个闲置学校利用方式选择、组织申报、测量评估、公示和监管等工作。加强处置收益资金审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对违法违规处置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被其他单位、个人非法占用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要依法收回盘活利用。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订应急预案,防止发生不稳定情况。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工作完成后,要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政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严明工作纪律,充分调动学校、村委会积极性,确保盘活利用农村中小学闲置资产公开透明、依法规范、惠民利民,努力把好事办好、办实。